2005年6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刑讯的可信与不可信
陈有西

  明朝的时候,有一个狱吏叫郑蠧,他写过一本《昨非庵日纂》。“昨非庵”是他的一间办公室,取“昨非而今是”之意。他记录了好多牢头狱霸的事,其中一篇“以婢戒夫”的文章,很有意思。
    有个狱吏叫王藻,每天总有银子带回家。他妻子怀疑其来路不正。就在有一天叫奴婢给丈夫送去10个猪蹄。丈夫回来时,她告诉他说送去的是13个。王藻于是认为是奴婢偷走了,把她往死里打。奴婢苦痛难忍,承认了。于是他把奴婢用棍赶出家门。妻子于是说:你每天拿钱回家,我怀疑你折磨别人陷人入罪拿好处,所以用奴婢试你,果然如此。重刑之下,什么冤枉事不会承认!从今往后,你不准拿一文这种钱回家!不义之财,死后你得不到好报!王藻恍然大悟,汗流浃背。于是在壁上题了一首诗:“枷栲追求只为金,转增冤债几何深。从今不愿顾刀笔,放下归来游竹林。”后来,他散了家财,出家学道了。这则笔记有点小说的风格,但我相信他的真实性。古人大彻大悟之下,舍利取义是可能的。
    刑讯逼供的事实,通过今年的湖北京山的佘祥林杀妻冤案、几年前的云南民警杜培武被控杀人冤案等冤案,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事实。但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中,采取的变相的刑讯逼供事实,好多人都还不相信。人们往往会说:被告人总是趋利避害,怎么可能会往自己头上泼脏水,把没有受贿说成受贿?这种翻供不可信。法院在判决中也往往说:被告人称其口供是被刑讯逼供形成,经查没有事实证据,本院不予采信。
    大家知道,审讯是数人对一人,被告人孤单一人,失去自由,没有旁证,他除了喊冤和控告,以及要求验伤,又如何能够“证明”被折磨刑讯呢?审讯他的人,又如何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有逼供的证言呢?没有特别调查程序的启动,对刑讯逼供的控告,都可以被法院这样驳回。
    办案多了,我对刑讯事实的采信度,是大大提高了。因为一个被告人可能会诬告办案人,很多的被告人都这样指控,我们就不得不深思了;还有大量的法院事后查明的事实,证明原来招供的确实有虚假的。没有的事实他会招供签字,会写出自首书,这种口供怎么会出来,本身就说明了问题。
    《刑事诉讼法》第43条明确规定“严禁刑讯逼供”。《世界人权宣言》明确指出: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酷刑或残忍、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。我国《刑法》也进一步强化了对刑讯逼供犯罪的打击力度。然而在实践中,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,时有发生。只要侦查“靠口供突破”、审判“以口供定罪”的刑事诉讼模式不改变,刑讯逼供的现象是不可能杜绝的。我们有的司法人员对揭露刑讯逼供的人恨之入骨,千方百计掩盖刑讯逼供的事实,除了有具体案件上的利害关系外,更主要的是对其危害性没有深刻的认识。他们不知道这一毒瘤有朝一日也会用来对付他们自己,使其成为受害者。我们只有正视这样的现实、认识其危害,才有可能真正克服它。